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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女,43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又名崔X),男,48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该案件已调解结束为由,并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725元,减半收以36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刘登印

代审判员刘国强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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