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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史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被告马XX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史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撤回了对被告史彩艳的起诉。原告李XX诉称,2010年6月8日被告马XX向原告李XX借款23000元,出具了借条,之后偿还了1500元,尚欠21500元,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XX偿还原告李XX借款21500元;被告马XX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因为资金困难,一时难以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被告马XX因生活困难向原告李XX借款23000元,并向原告李XX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马XX偿还原告李x元,尚欠原告李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XX自愿偿还原告李XX借款21500元,定于2012年9月22日之前偿还10000元,余款11500元于2013年3月22日前还清;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原告李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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