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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因与刘某乙、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女,1978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系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谷某,男,1983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广田、李某,系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刘某乙,男,1967年生。

赵某因与刘某乙、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赵某。

审判长陈文胜

审判员张燕喃

代理审判员李某广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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