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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与被告谭某、欧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金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某,律师。

被告谭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欧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住所地:宜章县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金某与被告谭某、欧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廖乡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邝德意、李大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2011年8月29日,被告谭某驾驶湘x号小型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欧某)由(略)菜市X路段时,不慎将横过马路的原告金某撞倒致伤。原告经医院诊断为:1、右肋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右侧桡神经中、重度不完全性损伤;3、左足背皮肤挫裂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用去医药费23144.6元(被告谭某已支付18900元)原告之伤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金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谭某赔偿原告金某医药费、护某、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九项共计61452.2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金某与被告谭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谭某自愿赔偿原告金某医药费、护某、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含照相、放射费、复印费)等九项共计20000元,此款限2012年2月21日前付5000元,2012年3月1日前付1500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原告金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乡城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邝宏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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