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4月25日被逮捕,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5月31日被逮捕,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5月31日被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何××、谭××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露萍、被告人何××、何××、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嘉禾县X村X村因牛冲岭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2010年3月8日晚上,双罗行政村X村民开会,决定在次日下午全体村民到牛冲岭去栽树。9日下午,故村村民正在牛冲岭栽树时,下罗村村民便前来制止。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掷石块。后经泮头乡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劝阻,双方才各自散去。次日8时许,故村X村民手持锄头、镰刀到牛冲岭,见前一天所栽树苗被下罗村X村民谭××、谭××(均已判刑)遂组织被告人谭××等故村村民捡起山上的石头堆积在一起,并用部分村X村背来的烟花朝下罗村X村民何××(已判刑)见故村村民上了牛冲岭,于是不顾乡政府干部的劝阻,纠集被告人何××、何××等双罗村村民在手臂上扎起红布条,由被告人何××等人抬着土炮,其余村民持鸟铳、砍某、棍棒到了牛冲岭。被告人何××等人用土炮朝故村村民方向放了几炮,接着,下罗村X村民,双方互相朝对方燃放烟花,并互相殴打。械斗中,故村X村村民败退下山后,路X村X村的临武县X村何××驾驶的一辆海马牌面的车,故村X村打架的,便将该车砸毁,并殴打车上乘坐的何××、何××、何××、何××、何××等人。经嘉禾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谭××为轻伤。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面的车受损价格为9626元。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何××、谭××主动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故村X村的干部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①甲、乙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②双方的民事责任(经济损失)各自负担。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谭××、谭××、何××的供述、书证(2011)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某、车辆赔损领款领条、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谭××、谭××、谭××、曹×、邓××、谭××、谭××、曹×等人的证言、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嘉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书、嘉禾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嘉公(法)字[2010]第X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何××、谭××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是积极参加者。案发后,被告人何××、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斗殴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相互出具了书面谅某,赔偿了被害人的车辆损失,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认罪态度,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谭××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何××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何××、何××、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何××、谭××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八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