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48岁。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1年11月1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志波、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左右的价格,从XX工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赵XX(已判刑)手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号:134330、142931、202180、256224,购货单位:XX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票号:262968,购货单位:XX中基纺织有限公司;票号:262966、262967,购货单位:XX洁海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票号:253029、259178,购货单位:XX绿能水处理有限公司)。金额共计358311.96元,税额共计60913.04元,价税合计419225元。后马某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左右的价格卖给张一X(已判刑),张一X又以价税合计8.5%左右的价格卖给张二X(已判刑),张二X为结算货款将上述发票交给XX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XX中基纺织有限公司、XX洁海资源有限公司、XX绿能水处理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某说明,本院的刑事判决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法买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某、出库单、应税货物销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应交税金明细账、材料明细账、通用记账凭证,赵XX、张一X、张二X的指认笔录,证人赵XX、张一X、张二X、单XX、皇XX、郭X、田X、孙X、杨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私自买卖而予以非法出售,且票面金额达358311.96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马某自愿认罪,可酌情某轻处罚。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梅新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