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以被告刘XX支付了拖欠的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被告刘XX支付了拖欠的货款,矛盾已于解决,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志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