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南郊宾馆,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刚,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厨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成绪,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南郊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市南郊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孙刚、被上诉人常某委托代理人万成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市南郊宾馆于1994年对被上诉人常某作出的除名决定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徐州市南郊宾馆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常某3000元(已给付)。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