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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6月中旬,被告在其房屋后墙凿开一个直径为15厘米的洞口,将抽烟机的排气管装在墙体外。原告的房屋后墙离被告的后墙约1米,且原告后墙砌有花窗,自被告装上抽油烟机排气管后,每天大量的油烟味直喷到原告的房屋内,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整改拆除,但被告均不理睬。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其房屋后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恢复原状。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家中排出的油烟只是往上散发,不可能喷到原告家中,况且被告房屋后墙还有很多空间,油烟都是喷到被告房屋的后墙上。原来规划时每家每户都应留40厘米的通道,但原告没有留出足够的空间。被告房屋也开有窗户,原告家中的油烟也散发到被告家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房屋分别位于贵港市X区X号和X号。原告的房屋座西向东,被告的房屋座东向西。原告一楼西面为楼梯间,离地面1.5米处砌有长2.4米、高80厘米的花窗。2010年6月,被告在其房屋东面离地面1.85米处凿开一个洞口,从厨房内安装一根排气管,并向外延伸直径为14厘米、长为25厘米的排气管,且排气管管口往下。被告安装的排气管管口离原告西面楼梯间花窗80厘米,由于排气管排出的油烟味散发到原告的房屋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曾向贵港市X区环境保护局反映,但未有处理结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照某、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某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被告在其房屋东面离地面1.85米安装排气管,且排气管距离原告西面花窗仅80厘米,排气管排出的油烟味势必会散发到原告家中,严重污染原告的居住环境,影响到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其房屋东面的抽油烟机排气管,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拆除位于贵港市小江汶头塘X号房屋东面离地面1.85米处的排气管(直径14厘米、长25厘米),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珠恒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罗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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