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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21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被告人刘××与嘉禾县煤炭局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嘉禾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刘××被嘉禾县煤炭局派驻为嘉禾县小土岭煤矿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该矿的安全生产。

嘉禾县小土岭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0年前到期。2010年6月24日,嘉禾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嘉煤整字[2010]X号《关于全面实行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县所有煤矿即日起实行全面停产整顿,停止煤矿一切采掘、维修和技改施工。同年6月26日,肖某镇镇政府将小土岭煤矿的绞车上锁,并贴了封条。同年7月29日8时许,小土岭煤矿召开调度会,擅自决定进行巷道维修,为复工做准备。会后,小土岭煤矿矿长雷某甲撬开绞车锁,拆开封条。15时20分,生产副矿长肖某某安排-18水平4151风巷加固,南翼修铁轨,北翼降低共3个工作面。16时20分,当班20人乘坐两辆车下井,因-18水平北石门事故前发生煤体自燃,煤矿采取了注水法灭火,-18水平甩道下2米已全部被水淹。当人车行至正常停车位置(-18水平)甩道上方时,人车跟车工按人车信号失灵,人车未及时停车,仍然继续下行越过-18甩道进入-18水平以下水淹区域,导致人车被水淹没,造成了2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3.2万元。被告人刘××身为驻矿安监员,对煤矿提升运输管理混乱、人车遥控器发射信号不稳定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煤矿擅自开锁下井维修行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致发生运输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刘××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

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郴煤安监[2010]X号关于嘉禾县X镇小土岭煤矿“7.29”运输事故意见的批复、嘉禾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嘉煤整字[2010]X号关于全面实行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嘉禾县X镇小土岭煤矿“7.29”事故情况、、嘉禾县煤炭局《劳动合同书》《驻矿安监员绩效工资考核办法》《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死者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接待笔录、有证人李某某、蒋某、雷某甲、彭某某、肖某某、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的证言、湖南省煤业集团白沙众一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嘉禾县X镇小土岭煤矿“7.29”一般运输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机关中被聘任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其监管的煤矿发生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2万元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邓林森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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