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乙,(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乙诉被告雷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乙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