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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远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某、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榆林市远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X村。

法定代表人岳某,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乡X村X组X号。

被告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乡X村。

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购车款x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折某所欠原告发动机号为(略),车架号为x(略)东风牌自卸车x元车款,于2011年5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所欠车款x元及所欠之前车款1.2%的利息,至车款还清为止。

二、原告收取被告x元押金,被告将车款支付完毕后被告在原告处领取。

三、被告折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发动机号为(略),车架号为x(略)东风牌自卸车作抵押。

四、被告沈某军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如被告折某不按时支付车款按所欠剩余车款的每日0.1%承担违约责任。

六、由被告折某于2011年5月20日前自行办理车辆上户手续,逾期原告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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