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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武某在自己家中用计算机上网时,在互联网QQ“南阳色男色女”群中向其他成员发送淫秽色情视频40个,后被淅川县公安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淅川县公安局的计算机违法犯罪勘验报告、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明知是淫秽物品而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郝磊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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