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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桐柏县城郊乡石家楼村大仓房组、梁某某、饶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某某,男,62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53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某,女,56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张付),男,28岁。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桐柏县X乡X村大仓房组(简称大仓房组)。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某,男,54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饶某某,男,53岁。

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裴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桐柏县X乡X村大仓房组、梁某某、饶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申请再审称,其在1992年之前已经村X组同意承包堰塘部分土地,但1992年大仓房组与梁某某、饶某某之间签订新的水面承包合同对其已构成了侵权,梁某某、饶某某、大仓房组之间的行为应视为恶意串通,属无效合同,且一、二审程序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请求立案再审。

大仓房组未到庭答辩。

梁某某、饶某某辩称,其与大仓房组签订的水面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该合同由石家楼村委作为监督机关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经城郊乡司法所见证,承包后其按照约定对堰塘进行了投资整修,其承包堰塘的行为,与裴某某等四人无关,请求维持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1992年12月在桐柏县X乡X村民委员会监督下,大仓房组与梁某某、饶某某签订了《水面承包合同》,并经桐柏县X乡司法所见证,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再审人裴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甲主张一、二审程序违法及大仓房组与梁某某、饶某某签订的《水面承包合同》对其构成侵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裴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裴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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