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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邻居韩××因琐事发生争执,继尔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持铁锨拍中韩××头部,至韩头皮撕裂,单个伤口长6.6cm。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韩××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2011年5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李某赔偿韩××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韩××不再追究李某的民事责任。同年6月16日,李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的陈述,证人郭××、王××、王××、齐××、郭××、王××、曾××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矛盾后,不能依法理智对待,而是采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方法,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李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其判处管制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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