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X路桥设备厂。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宏达大道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董事长。
上诉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57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开封县,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