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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宏达路桥设备厂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X路桥设备厂。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宏达大道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董事长。

上诉人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57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开封县,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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