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12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在上蔡县X村委吴某丙家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盗窃物品、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院(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释放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