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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被告楚XX。

原告李XX与被告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5日被告楚XX因承包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3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XX多次催讨,被告楚XX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62700元,共计1727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楚XX欠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110000元,被告楚XX在2012年7月30日前还20000元,2012年8月30日前还2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还40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3年3月30日前还清。

二、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楚XX不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被告楚XX可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楚XX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7元,由被告楚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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