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被告唐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