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刘XX。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2005年1月2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初期,被告还有一定责任心,能经常回家,结婚三年后,被告借口工程繁忙,回家时间逐步减少。2009年1月,被告借口自己要在外面搞工程,很少回家。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的行踪,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偿还原告婚前借款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2004年,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05年1月26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从2009年1月起,因被告在外搞工程,回家时间减少,双方产生矛盾,而发生本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X要求与被告刘XX离婚,被告刘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被告刘XX婚前所借原告蒋XX人民币x元,由被告刘XX在2010年6月15日之前归还原告蒋x元,余款原告蒋XX自愿放弃;若被告刘XX在以上规定的时间未予给付,则由被告刘XX归还原告蒋XX人民币x元;

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