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被告李XX外出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愿继续寻找李XX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XX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