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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

上诉人刘某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刘某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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