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殷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殷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2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7年3月4日下午,禹州市X村民杨广建、赵某阳(二人外逃)与梁北镇X村民赵某林、张某兵(二人外逃)、赵某某(已判)在禹州市体育场附近“网络时空”网吧相遇后,杨广建与赵某林因债务纠纷发生厮打。杨广建被打后感到吃亏,即给杨延辉(已判)打电话,让杨延辉给其报仇。杨延辉与杨广建等人碰到张某兵后殴打了张某兵。赵某林、赵某某知道后与张某兵等人去找杨延辉等人,恰遇赵某阳,遂对赵某阳进行殴打并让其找其他殷某人。当晚10许,杨延辉纠集被告人殷某和赵某锋(外逃)、王某某等人与赵某林、赵某某等人相见后,双方约定并去到禹州市体育场西南某进行斗殴。互殴中,赵某某持刀刺中王某某致其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出示下列证据:1、被告人殷某供述;2、证人张某、张某、高xx等人证言;3、书某、物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4日下午,禹州市X村民杨广建、赵某阳(二人外逃)与梁北镇X村民赵某林、张某兵(二人外逃)、赵某某(已判处刑罚)在禹州市体育场附近“网络时空”网吧相遇后,杨广建与赵某林因债务纠纷发生厮打。杨广建被打后感到吃亏,即给杨延辉(已判处刑罚)打电话,让杨延辉给其报仇。杨延辉与杨广建等人碰到张某兵后殴打了张某兵。赵某林、赵某某知道后与张某兵等人去找杨延辉等人,恰遇赵某阳,遂对赵某阳进行殴打并让其找其他殷某人。当晚10许,杨延辉纠集被告人殷某和赵某锋(外逃)、王某某等人与赵某林、赵某某等人相见后,双方约定并去到禹州市体育场西南某进行斗殴。互殴中,赵某某持刀刺中王某某致其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殷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000元,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自行和解后,被害人的亲属主动要求对殷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证人张某、张某、高xx、李xx、董xx、董xx、董xx、杨xx、杨xx、赵xx、杨xx、王xx、余xx、赵xx、李xx、焦xx、李xx、赵xx、王xx、赵xx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河南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禹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本院对被害人的母亲薛桂明制作的笔录,禹州市公安局(2007)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逞强好胜,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殷某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子奇

人民陪审员:李娜敏

人民陪审员:宋宗宗

二Ο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某员:王某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