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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何某与被执行人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道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何某之父亲。

被执行人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在申请执行人吴××、何某与被执行人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已履行全某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理智

审判员蔡国元

审判员许勇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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