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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满长,方城县独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满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2003年5月24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某,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下女儿马某延,X年X月X日生下儿子马某。有了一双儿女后,双方矛盾日益剧增。由于被告人不务正业,经常赌博,为此不断生气打架。2008年9月份,双方为此生气后,就协商离婚,后经原告家人和朋友劝说和被告的承诺下,离婚未成,当时想着被告多次表态能对原告好一点,能对家庭和子女负责,不再赌博。谁知被告还是我行我素,近段时间里双方不断生气,生气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离婚,原告回来后就大骂原告,非给原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结某、户口薄各一份;

(2)、调查笔录两份。

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24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延,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马某。2011年12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离婚,因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付营

审判员孙宝峰

审判员孙源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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