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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占稳,南乐县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占稳,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2003年11月生长子孔××,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自2005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和原告生气,并把家中的东西拉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孔某硕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没有生过气、打过架,也没有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孔某硕,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5年原告外出打工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发生过矛盾。审理中,经本院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比较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误解,但并无大的矛盾发生,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消除误解。被告应主动做和好工作,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和谐美满家庭,争取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自强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红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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