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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X年X月X日生。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邢某头戴矿灯,带梯子和绳子到贾某家院墙外,通过梯子翻墙进入贾某家中,进入贾某家堂屋西跨耳房间,将该房间存放的一壶25公斤重的废变压器油盗至通往平房顶的楼梯上时被贾某发现,后被告人邢某丢下赃物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邢某的供述;被害人贾某陈述;证人郭某证言;有关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天禄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占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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