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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信某甲、陈某、信某乙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信某甲,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

申请执行人信某乙,男。

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建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信某甲、陈某、信某乙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邵阳市X区涂家冲金源商住小区的住房进行查封、拍卖,因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双方约定以支付170万元了结本案,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开发的金源商住小区的住房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源商住小区的A01-X栋X套住房(房号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军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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