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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邵阳市X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与洞口县鑫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X区出口商品包装厂。

合伙事务执行人李德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信盛连,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洞口县鑫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X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与洞口县鑫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洞口县鑫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杨某荣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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