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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敖某某与被告敖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敖××,男,35岁。

被告敖×,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与被告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敖××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敖××负担。

审判员朱云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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