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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8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因婚生子贾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被告却处处拿孩子来要挟原告,多次到原告单位找原告领导要过节费、孩子压岁钱、入托费等;并经常给原告发短信对原告进行谩骂。被告还不让原告探视孩子,后原告诉至贵院才挣得每月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没有固定住所,现跟其奶奶一起居住。再者被告性格怪异,每天不许孩子外出游玩,除了家人不让孩子与外人接触,这对孩子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原告购买有房屋,很快就要交付使用,有固定的住所。父母年龄又不大,有精力来照看孩子。再者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作为男孩,由其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贾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离婚后,原告以探视权起诉,已经法院调解。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因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抚养,我有固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更有利。原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因原告现没住房,父母也没有工作,所以请求依法不支持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8日婚生一子取名贾XX。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10月1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贾XX归女方抚养,男方在儿子入托前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在儿子入托后每月支付生活费700元至18周岁,每月15日前支付……。原、被告离婚后其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了其子贾XX的生活费。2011年5月30日,原、被告因对其子探视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探视权诉讼,经本院调解于2011年7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现以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其邻居的证言,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另有二人的离婚协议、本院(2011)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相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其婚生子贾XX一直由被告李某抚养,二人相处时间较长,母子感情较深,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且贾XX年龄尚小随其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更有利。原告现没有提供被告李某抚养贾XX不利于成长教育的证据,且本院刚刚对探视权纠纷调解处理完毕,因此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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