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郸城县X村X村X组。住所地:郸城县X村法李某甲。
负责人: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郸城县X村X村X村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错误,王某不是实际施工人。李某甲是法李某甲村X村民,当得知法李某甲村X村X路,想承包该工程,为避嫌,李某甲找到王某,让王某出面以其名义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收取法李某甲村X组费用等均是李某甲所为,王某没收取过任何利益。王某得知工程延误,一再催促李某甲退还法李某甲村X组修路款x元。经与李某甲多次协商,李某甲认为已为村X组修了部分路段,不同意退款而引起纠纷。综上所述,李某甲事实上占有此款,一、二审判决王某退还x元没有依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李某甲村X组提交答辩意见认为,王某给法李某甲修村X组修的路,把修路的钱交给了王某,有收条,路没修好,应当退还钱。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与法李某甲村X组签订修路保证的是王某,收取x元修路款的是王某。保证约定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路长2000米,路宽3.5米,但直至2009年11月27日仅修砖闸路长1020米,宽3米,王某已构成违约。生效判决认定王某违约,支付违约金x元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郝洪建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