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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人邱某在在信阳市文化宫院内无证开设“动漫欢乐城”游戏室,该游戏室提供有“龙虎”、“车王”等29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民警于2010年6月30日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多人赌博,当场对游戏机进行了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孙xx、卫xx、王xx、陈xx、彭xx、杜xx、章xx、谭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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