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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肖某盗窃罪(罚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安化县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肖某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元,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04)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旭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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