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安仁县X组与黄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仁县X组。

负责人卢某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X组与被告黄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黄某债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仁县X组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X组撤回诉被告黄某债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仁县X组负担。

审判员唐芳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