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应于2010年11月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至201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448.8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50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2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万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