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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

被告吴某1,男。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子吴某2。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和住房问题不需要法院处理。

被告吴某1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吴某1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子吴某2。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上海市黄某区X街道赵家宅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后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双方不但未能采取措施以化解矛盾,被告反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可见,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不要求本院处理财产和住房问题,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吴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吴某1各负担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冰清

代理陪审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韩伟忠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长赵冰清

审判员张健

代理审判员韩伟忠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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