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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某斌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某,现在校读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即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某由原告杨某某扶养,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三、现在原告杨某某处财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某x元;

四、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李某某对小孩由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在5日内支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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