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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0年12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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