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交纳840元,由原告官某负担。
审判长刘午平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