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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要求宣告梁某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宣告人梁某予,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谭某某要求宣告梁某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谭某某诉称,2010年10月3日,被申请人梁某予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重伤,至今在医院昏迷不醒。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证明梁某予头部损伤为:1、右额颞顶枕巨大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2、多发脑组织挫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法医鉴定结论为:梁某予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梁某予现仍在昏迷状态,无辨别能力。为此特申请宣告梁某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作为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某予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重伤,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其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现梁某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人谭某某为此申请宣告梁某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梁某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谭某某为梁某予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威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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