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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诉被上诉人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

住所地尉氏县X街X号海尔星级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

何某与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8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赔偿其4GU盘一个,损失x元并赔礼道歉。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何某在尉氏县城西海尔专卖店购买40寸模卡电视机一台。2011年3月7日何某以U盘播放不出,该电视机出现故障而让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维修,后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将何某U盘丢失。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在为何某提供维修服务的过程中,将其U盘丢失,给何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何某要求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赔偿其损失x元过高,原审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及案情酌定为5000元,故对何某要求赔偿4GU盘一个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何某4GU盘一个及损失5000元;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何某承担250元,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承担50元。

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赔偿何某5000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在原审中认可其工作人员拿走了何某的U盘,但是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的工作人员只对海尔家电进行维修,对其他并不维修,因此拿走U盘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的工作人员拿走U盘是何某的无理要求,所以对于U盘的丢失何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U盘丢失应当由何某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答辩称:U盘上有2000多张照片和90多段视频,U盘的丢失给我造成的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当时我并没有让工作人员把U盘拿走,是对方工作人员说我的U盘中的格式不对要重新换一下格式才拿走的,而且原审时对方的工作人员已经认可把U盘交给了袁秀玲(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经营者),所以原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的工作人员拿走顾客何某的U盘并将其丢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由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U盘丢失造成U盘中存储的照片和视频无法恢复,给何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审法院酌定损失为5000元并无不当。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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