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身份证号码:x,农民,小学肄业文化,住XX县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谭晚斋,茶陵县潞水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身份证号码:x,农民,初中文化,住XX县X村XX号。
原告张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尹XX,X年X月X日生儿子尹XX。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于2001年在原两厢一层平板房上增建到两厢三层。自2006年5月与被告尹XX在深圳开餐厅以来,被告经常为生意方面的一些小事殴打原告,平时也不允许原告过问资金方面的事。2008年5月7日下午,被告仅因原告没帮其捡丢在地上的烟为由殴打原告至昏迷。当晚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至今4年多双方再无往来联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尹XX由原告自行抚养成人。
被告尹XX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答复三条:一是小孩由谁抚养要根据孩子自己的决定,不能强迫;二是房屋归孩子所有;三是原告的嫁妆是领取了被告彩礼钱10000元和三百五十斤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日在XX县X镇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生一女孩,取名尹XX,于20X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尹XX。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5月7日下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拉扯,当晚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至今双方无往来联系。在此期间,原、被告婚生子女一直是由被告独自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男式、女式摩托车各一辆,碾米机一台,2001年在被告父母原有的两厢一层平板房上增建到两厢三层;原、被告没有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尹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尹XX、婚生子尹XX随被告尹XX生活,由被告尹XX独自抚养婚生子女成年,原告张XX对婚生子女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尹XX及其家人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女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XX自愿放弃分割,全归被告尹XX所有;
四、原告张XX自愿将其嫁妆全部赠与婚生子女。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张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