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1978年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出生。
被告邱某某,男,198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小连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