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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折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

被执行人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希望小学附近。

本院在执行党某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折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折某下落不明,因申请人党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折某相关准确的身份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故申请人党某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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