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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被告周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人民币1080元,此款自2010年8月25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35元,至付清止;

二、被告周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144元,此款自2010年8月25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2元,至付清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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