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被告周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人民币1080元,此款自2010年8月25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35元,至付清止;
二、被告周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144元,此款自2010年8月25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2元,至付清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