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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现住x。

委托代理人刘某,茶陵县潞水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龙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诉称,200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9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下儿子谭某1,至今未举行婚礼,婚初两人关系尚可。生小孩后,因孩子是早产儿,急需要钱治疗,原告要坚持治疗,而被告却想放弃,为此,双方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开始恶化,自2009年5月开始至今已分居,两个人没有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也无共同财产和债务,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谭某1由原告抚养教育成年,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

被告谭某辩称: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所诉对婚生子不利的事实和理由,纯属捏造;2、造成离婚的过错完全在于原告;3.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婚生子谭某1由被告抚养,才会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9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至今未举行婚礼仪式。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取名谭某1。由于婚生子属早产儿,身体严重不好,急需治疗,由此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因原告没有过门到被告家居住,使双方未共同生活,从2009年5月开始直至现在双方一直分居,原被告都少有联系,但婚生子谭某1在2011年农历端午节一直在被告方抚养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其他争议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谭某1由被告谭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谭某不要求原告龙某支付婚生子谭某1的抚养费;原告龙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被告谭某应予以协助。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某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邓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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