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3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公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女,4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以双方系亲戚关系,案外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交纳19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祖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