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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男,3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公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女,4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以双方系亲戚关系,案外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交纳19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祖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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