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世纪花园。
被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闽星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保全位于罗源县X镇闽星花园X号X室的房子,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罗源县X镇闽星花园X号X单元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
本案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