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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世纪花园。

被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闽星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保全位于罗源县X镇闽星花园X号X室的房子,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罗源县X镇闽星花园X号X单元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

本案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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