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交通肇事一案,由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驾驶豫N-x号“长安”牌面包车,沿商丘市X路由北向南某驶,在行驶至与商曹路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门××相撞,将门××致伤,经鉴定门××的伤情为重伤,事故发生后牛某逃逸。公安交警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牛某供述;证人杨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牛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到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欣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